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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兰靖远等诉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要求公开集体土地占用相关信息(2008.11.)

2008年12月30日 admin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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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居民兰靖远、高立英、湛士勤、湛江、崔凤燕、湛士良6人。

申请缘由:

兰靖远一直觉得北京市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绣大地”)占用四季青镇两平方公里土地的举动透露着不寻常。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兰靖远称他所在的四季青镇“大搞房地产开发”,原本专为北京提供蔬菜供应的四季青地区,而今几乎很难再见到农田、菜地,“四季常青逐渐成为历史回忆”。

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对象:

6月19日,兰等向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申请公开“锦绣大地占用土地的协议书”。

被申请机关决定:

当日,四季青镇政府出具了收到申请的登记回执[文书]。因认为被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6月24日,镇政府主动向“锦绣大地”公司发出第三方意见征求单[文书],称由于被申请信息“属于您(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属于您(单位)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单位)的个人隐私权遭受不当侵害”,征询其是否同意该政府信息的意见。“大地锦绣”于当日回函[文书],称该协议“涉及我单位权益”,故不同意公开协议书。7月8日,镇政府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告知书[文书],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被申请涉及第三方权益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决定不予公开。

行政复议

兰靖远等对不公开信息的这一理由表示不满,7月24日向海淀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他们认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是为了弄清“大地锦绣”公司是根据什么法律规定使用四季青镇2平方公里左右的耕地,土地的权属和性质是否发生了变更,而被申请人以涉及第三方权益为由,忘记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公开维护第三方权益,严重违反了条例的规定。四季青镇政府在复议答复书[文书]中称自身系根据《条例》的要求,“为维护第三方权益”征询第三人意见,且程序合法。8月18日,海淀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文书],称根据《条例》第23条,“在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有关信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信息不予公开并无不当”,维持镇政府的政府信息不予告知书。

信息公开诉讼

11月,兰等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书],要求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撤销“四【2008】第2号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尽管此前海淀区法院拒绝受理过类似的信息公开起诉,但这一次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向法院缴费后的第6天,法庭通知崔凤燕等人,“10天后过来交换证据”。

待续……

资料来源:

“市民兰靖远就信息公开问题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不予公开告知书”.” 公盟网, 2008,09-24. http://www.gongmeng.cn/sub_r.php?zyj_id=1999.
“北京市民兰靖远等人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法院已受理.” 公盟网, 2008,11-12. http://www.gongmeng.cn/sub_r.php?zyj_id=2099.
杨明. “政府信息公开受阻“第33条”.”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08,11-24. http://news.mzyfz.com/times/v/20081124/1329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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