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朱福祥、湛江诉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要求公开某地用地规划、人口数以及某在建小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信息(20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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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北京市海淀区居民朱福祥、湛江
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对象:
向海淀区环保局和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申请,
朱福祥申请公开的内容是: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常青通达新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情况;
湛江申请的内容是:
海淀区四季青镇门头村在建小区的环境评估报告;
海淀区四季青门头村人口总数及动迁人口数及名册;
海淀区四季青门头村原土地总面积及历年土地征收利用情况
申请缘由:
朱福祥申请公开的信息同之前爆发的周良洛地产弊案有关。今年3月28日,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因受贿罪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周收受的贿赂款近1700万,大多数涉及土地审批和房产项目。2002年周良洛出任海淀区区长不久,就高调提出用经营城市的理念经营海淀区,并因此名噪一时。之后,海淀区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被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2007年9月以来,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在此次行动中成绩显著,作为"先进单位"被国土资源部通报表扬。其中查出海淀区"未批先用"等违法违规项目就涉及四季青镇。位于四季青镇的常青通达新村(又名"郦城小区"),由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商,其总经理戴迪正是周良洛案的行贿人之一。朱福祥期待条例确立的"阳光政府"理念能照亮周良洛弊案中的那些黑幕。
湛江申请的信息涉及四季青镇门头村的香山清琴别墅。这个位于香山脚下的项目占地25.3万平方米,因开发商允诺的回迁房因故未能按期交付,数百户拆迁后无房居住的村民一直进行维权抗争。
他们认为,被申请的政府信息可以成为证明相关项目违规的证据,对其维权行动大有裨益。
被申请机关决定:
海淀区环保局当天就出具了《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文书] ,告知他们所申请获取的信息(常青通达新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门头村在建小区的环境评估报告)不存在。
5月20日,四季青镇政府针对各个申请分别出具了《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文书]。
信息公开诉讼:
6月6日,朱福祥及湛江针对其中三份由四季青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状] 。诉状中,他们称其申请的信息不在保密的范围,镇政府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这一关系到原告和全乡拆迁农民利益的信息,要求相应政府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公开信息。
2008年6月18日,海淀区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在裁定书[文书] 中,法院称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
争议焦点和法律问题:对第33条的解释
《条例》第33条包括两款。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直为朱福祥、兰靖远、陈育华等人申请信息公开提供支持的民权机构公盟认为,《条例》第33条存在"非常关键的歧义",理解上的偏差将绝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
8月25日,公盟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对《条例》第33条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书[文书] 中称:
该条第一款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举报的方式寻求救济。该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那么,第一款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是否属于第二款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两款相比较,本条至少可以有两种解释思路:第一,狭义解释尽可能排除司法救济的思路。第一款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情况,公民可以举报,不可以诉讼;第二款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政府公开信息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被侵权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广义的尽可能纳入司法救济的思路。第一款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情况,公民"可以"举报,但并没有否定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二款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作为或者不实际作为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不实际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中亲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利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这两种解释思路可以得出截然不同的结果,按照第一种解释思路,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或者敷衍塞责不实际履行义务–比如行政机关明明持有应当公开的信息却告诉申请人说"信息不存在",公民无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会导致信息公开条例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纸空文。按照第二种解释思路,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实际履行义务,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保障信息公开条例起作用的重要渠道。一个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可以有如此巨大差异的结果,这样的条文必须由权威机关作出有权解释,以免造成法律实践中的困惑。
另据媒体报道,《条例》施行两个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透露:"最高法院已经委托上海高院在作调研,《条例》司法解释第一稿已经出炉。"
资料来源:
秦旭东, 陈中小路: 公民申请信息公开 促行"阳光政府"[N], 财经, 2008, 05-04.
"北京市民朱福祥、湛江申请政府信息–得到不存在告知书." 公盟网, 2008,07-23 http://www.gongmeng.cn/sub_r.php?zyj_id=1770.
"北京海淀区市民朱福祥、湛江起诉所在地镇政府不积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公盟网, 2008,07-23. http://www.gongmeng.cn/sub_r.php?zyj_id=1772.
"北京市民朱福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公盟网, 2008,07-23. http://www.gongmeng.cn/sub_r.php?zyj_id=1773.
杨明. "政府信息公开受阻"第33条"."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08,11-24. http://news.mzyfz.com/times/v/20081124/132913.shtml.
新闻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