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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赵正军诉中原区工商局不公开2007年以来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08.04)

2009年5月28日 admin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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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市民赵正军,居住在郑州

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对象:

2008年7月,赵正军分别向郑州市中原、金水、二七、管城工商分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提供2007年以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机关决定:

管城工商分局以机密隐私等理由不予公开,二七工商分局未予答复。中原工商和金水工商的答复则如出一辙:这些政府信息与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因此不予提供。

信息公开诉讼

2008 年8月4日,赵正军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公开的回复。10月17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中原区工商局的回复。法院认为,对原告本人来说,公开有关的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就是特殊需要。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答复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该案在郑州工商系统中震动颇大。二七工商局率先将2007-2008年处罚决定书全部打印出来,向社会公开。赵正军去查阅时,只见足有一米多高的材料整齐地摆放在桌子上,旁边还配有一台打印机,”你需要哪份处罚决定书,当场打印给你。”"其他以前说什么都不公开的分局也陆续给了我年度处罚决定书目录,按需提供。可以说目前郑州拥有相对良性的信息公开环境,这份判决功不可没。”赵正军认为。

资料来源:

曲昌荣. “从0到60%:公民赵正军的“公开”维权路.” 人民日报, May 5, 2009.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5/05/content_113133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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