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杨某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国税局不公开送达征税定额通知单信息(2008.09.02)
| 热度: |
申请人:
杨某,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个体医生
申请的缘由、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对象:
杨某从2002年1月开始在该区渠江北路门市开诊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纳税。2005年2月税务登记证到期后,杨某又于同年4月在广安区建设路租用门市从事药品经营。同年4月至9月,广安区国税局以杨某的名字,继续对其渠江北路门市每月征收124元增值税,并出具税收通用完税证。2006年1月16日,广安区工商局以区国税局出具的姓名为杨某、地点分别为渠江北路和建设路门市的税票,结合相关证据,认定杨某无照经营药品、无照从事诊疗经营行为,作出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对杨某处罚款一万元。2008年6月19日,杨某向广安区国税局申请公开:
前述渠江北路门市5个月的纳税登记材料或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记录,以及何时向其送达姓名为杨某、地点为渠江北路门市的个体户定期定额通知单等信息。
被申请机关决定:
2008年7月1日,广安区国税局以广区国税告(2008)1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杨某原税务登记证号、每月核定的营业额、已缴增值税额、完税证号码等信息。由于征管软件中没有2005年杨某的纳税申报及何时向其送达定期定额通知单的信息记录,该局未予告知这两项信息。
信息公开诉讼:
杨某不服,认为广安区国税局公开告知的信息内容不完整,有两项信息未告知,并以违背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于2008年9月2日诉至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区国税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
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广安区国税局的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杨某仍不服,于2009年2月3日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公开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向公众提供资讯的法定职责。杨某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广安区国税局在法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作出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因2005年2月税务登记证到期后,杨某未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也未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广安区国税局依原核定的数额征收税款,征管软件中没有未告知的两项信息记录,符合情理。区国税局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据此,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关于区国税局主张“信息不存在”是否合法的争议
根据杨某因对终审判决不服而申请再审的申诉书反映,杨某认为,其广安区渠江北路30号门市的税务登记证在2005年2月已过期,2005年3月停止了纳税,并且,他没有以2005年3月17日领到的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地点: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在广安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因此,区国税局本来应该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时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而如果区国税局依法及时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那么本案就不会发生。而本案中区国税局未能提供在2005年4月、5月、7月、8月、9月对广安区渠江北路30号门市进行征税的纳税人的申报记录,也未能提供广安区国家税务局什么时候向杨某送达的姓名为杨某和地点为广安区渠江北路30号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务通知单,过错和违法显而易见的在于广安区国家税务局。杨某同时还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管理办法》,上述申请公开的信息(即纳税登记材料、纳税申报记录,以及广安区国家税务局什么时候向杨某送达的姓名为杨某和地点为广安区渠江北路30号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务通知单等信息)应当是区国税局以书面形式保存的书面信息。区国税局未能以书面原件形式提供证据证明有这些政府信息,却以征管软件里没有此信息为解释;但是,征管软件里的信息是广安区国家税务局单方制作的,没有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信息要在征管软件里保存,因此,广安区国税局提供的主要证据不足。
对于杨某主张的被上诉人信息公开不完整,对″2005年纳税申报及何时送达定期定额通知单”两项信息没有告知、亦没有说明理由的问题,中院认为,”因2005年2月税务登记证到期后,上诉人未主动申请变更或注销,未重新进行纳税申报,被上诉人依原核定的数额征收税款,征收软件中,没有该两项信息记录,符合情理。被上诉人根据征管软件中记录、保存的信息,对上诉人公开告知,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至于不存在的信息,未告知上诉人,这是被上诉人工作中的疏漏,但不影响被上诉人公开告知行为的合法性,故对被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告知书上虽然未向上诉人交代救济途径和期限等权利,但上诉人既行使了行政复议申请权,又行使了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权,但客观上未影响其权利的行使,系程序上的瑕疵,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告知行为合法,判决维持正确。 ”
此外,据杨某申诉书的陈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超过了法定期限并且没有说明理由。
资料来源:
刘涛, 郑思均, and 袁代光. “四川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案在广安尘埃落定.” 中广网, March 27, 2009. http://www.cnr.cn/newscenter/gnxw/200903/t20090327_505285288.html.
“[案例探讨]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行政再审申诉书_法律论坛_天涯社区.” 天涯社区, March 29, 2009.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13818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