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王某诉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不公开养猪场的土地占有性质信息(2009.02.20)
| 热度: |
申请人:
保定市新市区郝庄村66岁老农王某
申请缘由、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对象:
2008年的秋冬季节,家住保定市新市区郝庄村的王某叔侄俩,被郝庄村村委会告知:由于旧村改造,该村集体土地将由村委会与保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联合开发,所有原住村民将被给予”拆一还一”的房屋置换……2008年12月伊始,王某叔侄委托了律师代理拆迁法律事务。王某叔侄承揽经营了一家养猪场,由于对猪场的土地占有性质不清楚,在律师的帮助下,叔侄俩于2008年12月19日、25日,2009年1月15日、2月17日 4次向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被申请机关决定:
该局相关人员接收后,没有给予信息公开答复。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3月2日和3月5日,分别对叔侄俩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并送达了答复意见。叔侄俩收到答复意见后,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希望叔侄撤诉。叔侄俩则坚持一定要讨一个”说法”,政府信息不及时公开到底对不对,拒绝申请撤诉,坚持走完诉讼程序。
信息公开诉讼:
2009年2月20日,叔侄俩向保定新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法院受理后,于2009年2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3月17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争辩不一。原告主张,2008年12月19日、12月25日、2009年1月15日、2月17日,分别向被告提交了申请,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给予答复。被告辩称,原告2008年12月19日提交的申请书上被告没有签名,因此不能证明是被告收到。2008年12月25日邮件查单只说明被告收到原告挂号信,不能证明是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主张收到原告申请书的时间是2009年1月15日和2月17日。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对原告提交的2008年12月25日挂号信收据及邮件查单予以采信,确认被告于2008年12月26日已收到原告申请书。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在2008年12月26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在诉讼过程中已对王某的申请进行了信息公开,所以驳回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资料来源:
贺耀弘. “河北省首例农民诉政府信息公开案胜诉_lawyerwang_新浪博客.” 河北工人报, April 13, 2009.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85bf0b0100d2zb.html.
李媛. “政府信息不公开 “民告官”获胜.” 河北青年报, April 14, 2009. http://www.hbqnb.com/news/html/HqLocalnewsSimple/2009/414/0941424828193940.html.
张怡平, and 李宏. “保定市首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宣判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被判违法.” 河北省法院网, April 14, 2009. http://www.hbsfy.org/ReadNews.asp?NewsID=4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