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屈松峰诉郑州市物价局不公开经济适用房价格核算信息(200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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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郑州市民屈松峰
申请缘由:
2009年的2月份,对郑州许多经济适用房的准业主来说,是相当难熬的一段日子。紫薇苑、金桂苑、万龙花园等小区的准业主纷纷对物价部门公布的经适房销售基准价”猛涨”、”虚高”提出质疑,这也是在郑州乃至河南经适房发展史上,首次有大批业主质疑房价、叫板政府部门。准业主提出”谁动了郑州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并强烈要求公开房价成本,有关部门挤牙膏般给出了些解释,其中,”开发商给员工办三金”也堂皇地作为涨价原因出现,但从记者调查的结果看,更本质的原因,似乎集中在两方面:大家都欲言又止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其他一些不能说的”敏感的数字和支出项目”。
今年1月16日,市民屈松峰终于摇中了经济适用房,但随后他在房管局的网站上看到,他所选中的位于海洋路的紫薇苑小区经济适用房,物价局定的基准房价是每平方米2537元,销售价格是每平方米2613元。一直关注经济适用房信息的屈松峰说:”去年同期,我了解的经济适用房小高层的房价最高只有每平方米2100多元,去年年底,物价局也发布消息,称经济适用房多层基准销售价应控制在每平方米1725元。”他不明白为何价格变得如此之高。屈松峰随即请身边的专业建筑人员测算了一下,紫薇苑小区的房价最高在每平方米2086元。
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对象:
因质疑紫薇苑经济适用房小区房价虚高,包括屈松峰在内的几位紫薇苑小区的准业主于2009年2月11日向郑州市物价局申请公开紫薇苑经济适用房价格核算的详细信息。
被申请机关决定:
3月3日,几位准业主表明了”接到申请后,行政机关必须在15个工作日以内答复,即最迟3月4日,希望物价局能在法定期限内给出答复”。但物价局办公室副主任程卫东表示,”几个相关业务处室正在就此事会商,现在还没出结果,先等一下吧。” 记者在现场看到,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处处长楚君艳正拿着几份材料与其他相关人员讨论。但当业主问,”物价局就此事能不能现在给个答复?”,众物价局在场相关工作人员均表示,”现在讨论决定还没出来”。记者在现场拨打物价局成本监测所所长刘华兴手机,亦无人接听。随后,准业主们来到成本监测所了解情况,但该所冯副所长表示,”现在不能公开相关信息”。11时50分,准业主们在物价局或站或坐地等了近两小时,也曾多个处室里地打听情况,但基本上是一无所获。物价局办公室负责人最后告之准业主,”下午3点钟左右再来吧。”
下午2时30分,紫薇苑的几位业主再次来到郑州市物价局等结果。再度等了近两个小时后,终于看到了《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文书]。告知内容只有一句话:
“根据市政府批示,公开郑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送我局定价的材料目录及审核结果见附件,其余内容,不予公开。”
附件中,一份是”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华瑞·紫薇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复”,批复下发日期为2008年12月23日。另外一份是“郑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送我局定价的材料目录”[文书],包括:价格申请和价格构成项目申请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建筑物单体平面图,建筑工程规划图;由开发经营企业应付的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收费项目等。紫薇苑小区的一位准业主告诉记者,从这份告知书的内容和附件看,”只有开发商上报物价局的相关材料目录,而没有我们想了解的任何成本项目的数字证明。对我们来说,等了半个月,等来的是一份丝毫无意义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获悉这份告知书的内容后,众多紫薇苑小区的准业主表示,”我们对郑州市政府的批示、郑州市物价局的答复感到很不满、很心寒。我们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提起信息公开诉讼:
2009年3月17日,屈松峰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是依法认定被告2009年3月3日做出的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要求被告3日内重新做出对相关政府信息依法全面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原区法院受理了诉讼,这也成为郑州乃至河南首例因准业主不满经适房价格而状告行政部门的案件。案件于4月14日开庭审理。
争点:
控辩双方的焦点在于郑州市物价局不公开信息的行为依据是否合法。
市物价局称,收到屈松峰的申请后,市物价局对要求公开的内容无法确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年2月25日向郑州市政府办公厅请示。2月26日,郑州市政府办公厅依据《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有关规定函复答辩人,紫薇苑小区经济适用房征地、拆迁、安置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补偿费用不得公开,郑州华瑞房地产公司报送的定价材料目录及审核结果可以公开。3月3日,市物价局公开了郑州华瑞房地产公司报送的材料目录及审核结果,履行了义务。
被告方郑州市物价局的代理律师表示,郑州市物价局做出不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相关详细信息的行为依据是<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的函>[文书],此文件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而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上级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决定作出的,市物价局是执行单位,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没有任何的解释权。他表示,”我们(物价局)主管的是局部,市政府主管的是全部,双方的关系在提供的证据中已经阐明,公开什么信息是主管机关的事情。”被告方律师因此主张物价局的信息告知书行为有效,没有损害告知人合法权益。
对于被告方的陈述,原告方认为:被告于2009年3月3日对原告做出的《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其依据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 年2月26日对物价局的批复函,但是被告却说不出其拒绝公开的其它信息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只是强调他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2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告应向行政相对人讲明上级部门做出相应决定的理由,因为不管任何部门作出的行为必须是依法作出的。然而被告却说不出为什么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拒绝公开其它信息。因为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所以法院应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
法庭未当庭宣判,5月10日下发行政判决书:一审原告败诉。
中原区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院认为,原告在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了请示,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作了区分处理,并函复被告。被告根据函复意见做出《告知书》送达给原告,同时将决定公开的郑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送定价的材料目录及审核结果告知,被告郑州市物价局的该告知行为符合规定。中原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被告作出的《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没有引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属于工作中的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告知书》告知结果的改变,不影响其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屈松峰的诉讼请求。”
上诉:
收到判决书后原告屈松峰表示不服,准备上诉。原告代理律师对判决结果表示不认同,称法庭上,物价局并未说出屈松峰的行为到底危及了第八条中的哪一项,而”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表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条项是否正确,也没有说出屈松峰违反了哪一项“,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做出判决,”太不明确”。
此外,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教研室主任王红建在本案判决前接受采访认为,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很有必要。”拒绝公开得有合法的依据和理由,更不能随意地把各种可能都归结到危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上去,这是对老百姓不负责任的态度。”王红建说,政府只有公开了相关信息,才能及时消除公民的疑问。
资料来源:
鲁燕. “申请公开房价成本遭拒 郑州市民告物价局一审败诉.” 郑州晚报, May 12, 2009. http://www.dahe.cn/xwzx/sz/t20090512_1551174.htm.
—. “郑州市民状告物价局要求公开经适房房价核算信息-河南大河网.” 郑州晚报, April 15, 2009. http://www.dahe.cn/xwzx/sz/t20090415_1529142.htm.
银新玉. “经适房准业主状告郑州物价局一审败诉 原告将上诉.” 大河网, May 10, 2009. http://www.dahe.cn/xwzx/dysj/dybd/t20090510_1549845.htm.
—. “物价局说只能看材料目录 紫薇苑业主将行政复议.” 大河网, March 3, 2009. http://www.dahe.cn/xwzx/dysj/dybd/t20090303_1497787.htm.
—. “郑州经适房逆势涨价 到底有什么不能说的秘密?.” 大河网, February 26, 2009. http://www.dahe.cn/xwzx/dysj/dybd/t20090226_1494198.htm.
—. “郑州物价局不公开经适房价信息成被告 法院已受理此案,” March 21, 2009. http://www.dahe.cn/xwzx/dysj/dybd/t20090321_1511941.htm.
张扬, and 和瑜美惠. “郑州经适房业主状告物价局今日开庭 未当庭宣判.” 大河网, April 14, 2009. http://www.dahe.cn/xwzx/dysj/dybd/t20090414_15286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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