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孙农诉珠海市环保局不公开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相关信息(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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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孙农,珠海律师。
申请缘由:
2008年11月初,孙农家里刚好有用完的废旧电池需要扔掉,但一想到废旧电池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孙农忍住没有随手扔进垃圾桶。随后,他打开电脑进入珠海环保公众网,找到了珠海26个废旧电池回收网点,且其中一个网点就在自家小区内,即金路南村豪苑幼儿园门卫处。次日早晨,孙农携废旧电池找到该回收点,并了解到回收点两年前放置有垃圾桶用作回收,刚开始放置时会有人定期去收回废旧电池,以后便没人前去回收。经过长期的日晒雨淋,液体已经泄漏的废旧电池会不会成为一个污染源,对幼儿园小朋友和小区居民造成危害?带着这个疑问,孙农先是给市环保局固废中心(全称为市环保局固体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的负责人打办公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对象:
2008年11月7日,孙农用特快专递向该局发出《关于要求提供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相关信息的函》[文书],在该函中他提出了三个方面共9个问题,包括提出”废旧电池长期无人处理,是否会形成污染?该如何处理?”等有关废电池回收处理和环保知识普及的问题,要求答复并在媒体上公布,以解市民困惑。函中孙农留有自己详细的联系方式,希望最迟能在30日内获得满意答复,但三个月过去了,直到孙农开始诉讼时仍杳无音信。为强调自己是以公民身份申请信息公开,孙农在申请书中没有透露自己的身份是律师。
被申请机关决定:
在回答孙农提出的环保局对于他所发去的信函置之不理这一问题时,卢回答称他们此前一直没看到该函,是收到法院的传票时才看到函及孙农所反映的问题。 “(孙农所提出的)这些问题都很客观,也是我们应该去做的。”卢表示,至于当时未能及时给出回复,是在沟通方面出现问题。”对于公益活动我们都很支持,而且这本来就是我们的工作。如果看到这份函,我们会及时给出回复的。”卢答道。3月6日,环保局固废中心才向孙农寄出了《关于对废电池回收等咨询回复》[文书]。
信息公开诉讼:
在没有获得相关答复的前提下,2009年2月,孙农以”公民知情权受侵犯”和”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将市环保局告上法庭,要求:
1、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成立;
2、判令被告于判决书下达之日起五日内在珠海特区报,珠江晚报、珠海电视台、珠海广播电台被告网站对原告在《关于要求提供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相关信息的函》中提出的公开其政府相关信息予以准确、完整的公开发布,并将相关信息资料置放在珠海市图书馆、档案馆设置的专门查阅场所,以便于市民查阅。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见起诉状[文书])。
香洲区法院于2009年3月3日立案,于4月9日上午在开庭审理。被告方珠海市环保局的相关负责人士并未出庭,只委托了两位代理律师受理。
庭上,原告孙农在原有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成立”之外,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决书下达15日内在媒体上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发布”时限缩短为”5日”,并增加“将该信息放在珠海市图书馆、档案馆专门设置的查阅场所供市民查阅”的请求。
可见,这起诉讼既与一般的针对行政机关处理信息公开申请行为的诉讼有相似的地方,也有新的特点,它还针对了行政机关不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课以履行义务。此外,在诉讼请求中,原告还明确主张“知情权”受到了侵犯。
争点:
一、环保局是否尽到了信息公开义务
原告认为,查询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并无对包括废旧电池回收、集中处置的相关信息。被告作为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机关,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是其法定职责,包括原告在内的工作、生活在珠海市的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条例》规定的知情权。孙农拿出了状告环保局的十余条证据,其中甚至包括小学生教材《思想与品德》。他同时还拿着一整袋废电池作为证物,同时表示市民都不知道废电池应该放到哪里。对于开庭前收到了落款为”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 “的一份函件,他认为,该单位只是市环保局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与《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不符。
被告市环保局的代理律师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已经形成的信息,职能部门没有义务公开申请人收集、整理、加工的信息。信息制作需要成本,政府机关没有义务为了满足公民的好奇心或者出于科研目的而发布信息。如申请人提出信息,仅了解是不构成需求的,考虑到行政成本问题,本身就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之列。其次,原告已经掌握的信息比行政机关掌握的还要清楚,已经没有需求。另外,原告要求的涉案信息在被告网站上已有公布,也向原告寄出了信函,”管理中心”和环保局同属一个单位,符合《条例》要求,已尽到了其信息公开的义务。
二、该案是否属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起诉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做出的,举报起不到作用,所以采用起诉的方式促使被告履行职责。”你说你公开了信息,你公开了什么信息?”我的电池朝哪投放,我到现在还都不知道。被告主张,原告认为第三十三条是个选择条款,选择哪款内容的区别在于是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应用第一款,即本案不应该由法院来处理,而应由行政机关处理,避免浪费不必要的司法资源。
被告代理律师同意原告主张第三十三条是个选择条款,但认为选择哪款内容的区别在于是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应用第一款,即本案不应该由法院来处理,而应由行政机关处理,避免浪费不必要的司法资源。
一审裁定:
5 月18日,一审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未对实体问题做出裁判,而是认为原告孙农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在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内。该”裁定书”称,”孙农起诉的理由是认为被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孙农发函给被告市环保局要求得到相关信息的答复,在没有得到回复的前提下起诉对方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因此,本案适用《条例》第33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举报”。法院认为,原告孙农可向被告市环保局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但孙农起诉所请求的事项″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对其起诉予以驳回。法院称此裁决依据的是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的规定。
接到法院的裁定书后,孙农表示不服,称”这是法院对于《条例》第33条法规的错误理解造成的。” 他解释,他于2008年11月4日致电市环保局固废中心了解废旧电池一事未果,”市环保局以一种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因此,他依据《条例》第33条第二款状告对方。对于一审裁定,孙农表示将继续上诉。
社会影响:
对于此案,珠海蓝天使爱心公社社长陈鹰认为,这是珠海民间公益诉讼的里程碑,需要人来开这个先河,珠海市民的环保意识偏低,此案也有利于提高市民环保认知度,而环保部门则应该放下架子,发动群众,大力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确保珠海的环境优势不被破坏。珠海律师协会相关律师认为,孙农律师以一名普通公民的身份向环保局”发难”,提起了珠海市有史以来第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其产生的多重社会意义已经远远大于案件本身的胜败结局。对于缘于一起毫不起眼的废旧电池回收事情普通公民诉行政机关的案件,其社会关注度之高在实为罕见。当地媒体认为,如果因为废旧电池回收的事件而发展到诉讼这一步,实属不该,环保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公开废旧电池处理的相关信息,实施透明化操作,适时改正,形成可监督的标准。
简评:
在未获得更详细的裁定书内容的情况下,仅凭字面判断,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的裁定理由大有可商榷的余地。在环保局拒不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下,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默示拒绝,已违反了《条例》规定的答复申请义务。原告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起诉这一不答复行为(行政不作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法院认为”在没有得到回复的前提下起诉对方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这一结论逻辑不通,含义不明,法院却不作出应有的解释,让人难以理解。按此逻辑,岂不是只要接受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不作出答复,申请人就永远都没有机会请求法院对不答复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如此一来,《条例》设置的司法救济渠道岂不是很容易就被架空?
当然,原告的请求中含有针对被告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行为本身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讨论,也应当讨论。但在裁定书中,法院并未区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行为,而是含混笼统地一概不予受理,这难以称得上是一个合理的裁定。在广东这个曾经诞生了全国第一个政府信息公开地方政府规章(2002,广州市政府)和第一个政府信息公开地方条例(2005,广东省人大)的开放省份,地处经济特区的法院却对《条例》的司法救济条款进行了如此保守和违反条例精神的解读,实在令人遗憾。尤其是,在《条例》实施已一年,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受理公民因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而起诉行政机关的案件,其中不乏支持申请人请求的例子,香洲区法院在这个背景下却把已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重新以程序理由排除出法庭之外,不仅在意识上落后于国内其他地区的法院,更错失了一个具体界定条例中的知情权边界、进行有益司法探索的难得机会。
资料来源:
陈巧艳, 周晶晶, 李治坚, 赵学敏, and 曹戈. “律师状告环保局不作为.” 新快报, April 15, 2009, sec. 财富珠海. http://epaper.xkb.com.cn/view.php?id=395731.
陈治家. “回收废旧电池不力? 珠海环保局被市民控告.” 广州日报, April 10, 2009. http://news.dayoo.com/guangdong/200904/10/53873_5659536.htm.
张文单. “律师状告市环保局后续 原告败诉欲上诉中院.” 珠江晚报, May 20, 2009. http://www.chinatransparency.org/newsinfo.asp?newsid=3827.
张应昂. “告环保局案增加诉讼请求.” 南方都市报, April 10, 2009, sec. 珠海读本. http://epaper.nddaily.com/B/html/2009-04/10/content_755762.htm.
—. “告环保局回收电池不力被驳回.” 南方都市报, May 20, 2009, sec. 珠海读本. http://epaper.nddaily.com/B/html/2009-05/20/content_796696.htm.
—. “律师状告环保局.” 南方都市报, March 5, 2009, sec. 珠海读本. http://epaper.nddaily.com/B/html/2009-03/05/content_719865.htm.
—. “写公开信驳“旧电池不需回收”.” 南方都市报, March 25, 2009, sec. 珠海读本. http://epaper.nddaily.com/B/html/2009-03/25/content_7394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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