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严义明诉国家发改委不公开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详细信息(2009.05.11)[终审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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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上海律师严义明
申请缘由:
自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4万亿经济刺激的计划公布后,公众对4万亿元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投向存在疑问。前审计长李金华曾提出了”跑部钱进”现象;而2009年春节前,4万亿计划一公布,公众通过媒体就了解到发改委周边的高档宾馆、酒楼人满为患,关于”跑部钱进”的的新闻报道让很多人记忆深刻。严义明认为,4万亿投资涉及到了各个地区的地方利益,只有通过政府透明、不加隐蔽的信息公开,让人民群众知道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才能消除疑虑,在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公开来制止腐败的发生。他举例说,各地驻京办成为了中国当今的一大特色,给地方财政也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如果我们假定各部委所做的决策足够公正科学,充分公开,那就没必要搞驻京办了,可以省下钱用在国民建设更需要的地方。对于发改委周围的高档酒楼和宾馆爆满,大家是合理的理由怀疑发改委制定的计划公正性如何得到保证的。严义明在做过很多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后(详见附文),觉得必须要从中央一级政府机构开始,在信息公开方面作出垂范。
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对象:
1月7日,这位律师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书]交到国家发改委,要求其公布中央新增四万亿投资中,已经通过审批的项目情况。
在申请中,严要求国家发改委公开:
2008年11月5日以来向发改委递交审批申请的省市地区名单及项目名单(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万亿元资金来源以及目前已经审批通过的具体投资项目名称,选择投建项目的原因,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金额(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申请同时希望,国家发改委能持续、实时地公开对对投资项目责任主体所属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招投标情况的监督措施及监督机构名称(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鉴于4万亿资金涉及投资项目的批准、建设是跨年度的,是一个持续性地过程,严义明特别要求”持续地”"实时地”列表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招投标情况”等,同时公开监督措施及监督机构名称。
严所依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前者说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该”主动”公开,而后者更明确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政府信息,应该重点公布。
被申请机关决定:
春节前,发改委给严义明打了电话,称15天内无法完成答复,而且和严明确地说,无法按照他的要求公开。据严义明称,发改委说了很多理由,最主要的有两个:第一是按照发改委自己的规定,一次只能申请公开一个信息,严申请了三个请求,每一个请求又包括了若干,无法做到;第二点,发改委认为这涉及到商业机密。针对第一个理由,严回答称,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一共有四个层次,他所申请的信息是发改委本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他只是提醒发改委应该公开而已。对于第二个理由,严回答称,如果发改委是纯粹的民营机构、私人企业,那确实是商业机密,如果是上市公司,募集公众的钱去投资,那就应该在媒体上公开说要投资什么项目,怎么做,有什么获益,现在的重点是,发改委用的是广大纳税人的钱来给商业机构投资,难道作为纳税人来了解,还是商业机密吗。
国家发改委于2月23日回复上海律师严义明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全文长达四页,主要对″4万亿”投资计划情况做概述,但未如申请人所愿,涉及具体项目。
对于严的第一项申请内容,国家发改委答复称,在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的措施之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了申请报告,提出安排新增中央投资的申请。但是,”申请安排新增中央投资的具体项目属于我委工作过程中各地报送的材料,尚未形成我委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委信息公开范围”。对此,严义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而记录、保存的信息均属于政府信息。”
对于严的第二项申请内容,国家发改委介绍了总体的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去年第四季度投资的大致流向以及投资项目选择的主要原则,与此前已向媒体发布的信息大致相同。对于具体项目,国家发改委称,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安排的项目数量很多,项目实施过程中还要开展招投标、设备采购等工作,公开相关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因而具体项目的信息公开要按有关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但严义明表示,国家发改委的这种信息公开仅对资金来源、审批通过项目信息进行模糊的、方向性的公开,徒具”信息公开”的形式,并没有真正体现信息公开的含义。
至于项目监督方面,国家发改委表示,中央成立了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审计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参加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组长。该领导小组已派出24个检查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带队,分赴全国31个省份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此外,针对″前一阶段”的检查结果,国家发改委称,”新增中央投资安排的项目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向,未发现新增投资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未发现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也没有发现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情况。”
严义明认为,国家发改委此次的答复是原则性的,仅对4万亿的来源,审批通过项目做了简单而原则的说明,公开的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其本身制定的部门规章的要求。
信息公开复议:
严义明就国家发改委的回复于3月3日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申请书[文书]要求,国家发改委依法履行职责,撤销之前的答复,就申请人所提出的公开申请出具准确完整的答复意见。
严在申请中称,国家发改委答复的对象内容″违法”。比如,其要求”公布提交审批申请的省市地区名单及项目名单”,国家发改委回复为”安排新增中央投资的具体项目名单属于我委工作过程中各地报送的材料,尚未形成我委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委信息公开范围。”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严认为各地报送名单也应在其列。
此外,申请称,”不公开审批通过的具体投资项目名称,选择投建项目的原因,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金额构成行政行为违法。”对于国家发改委仅在回复中公布投资概况的做法,严义明援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称国家发改委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批准情况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而《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投资项目信息应当具体到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等事项。
5月7日,严义明收到国家发改委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发改复驳字【2009】8号),决定书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了严义明的行政复议申请。
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在官方网站上公开了一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的批准情况。严义明认为这是”进步”的迹象,但距离公开4万亿所涉及投资项目的预算金额、资金使用情况、招投标情况等还远远不够。
信息公开诉讼:
严义明认为,发改委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实质上是确认了对不予答复原告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决定的维持态度。因对这一行政复议决定不服,5月11日,他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之前出具的答复,并判令其根据原告的申请出具准确完整的答复意见。
当被问及胜诉几率有多大时,严义明表示,并不对此次诉讼结果抱有很高期望,他称此次诉讼只是督促政府公开信息的一次尝试。(严义明:我为什么要告发改委[《财经网》采访视频])据《财经》记者了解,对于这一起诉,法院表示需要进行研究再决定是否受理。
5月31日,上海律师严义明收到北京一中院的《行政裁定书》,称不予受理其起诉国家发改委一案。北京一中院表示,严义明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严义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四项条件,其中第四项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严义明认为,其所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范围:一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虽然没有以列举的方式,规定涉及信息公开事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但第二款中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二是2008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严义明还透露,早在其递交了起诉书后的第三天,法院工作人员就曾与其电话联系,口头表示”研究认为本案不宜进行行政诉讼”。
上诉:
严义明对此表示,将在收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5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公告,首次公布了”4万亿”中央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介绍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信息。严义明对此表示,公开是一种进步,但他依然认为”4万亿”投资的总体介绍,并没有涉及具体项目的情况,这样的信息虽然公开了,但是并不能完全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不足以解释公众对公正、科学的质疑。
7月13日,上海律师严义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裁定称,对严义明诉国家发改委信息公开案“维持一审裁定”。此番北京市高院依然认为,此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严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北京市高院不予支持。
对于二审裁定,严义明称,虽然对北京市高院维持一审裁定的结果表示不满,但也认为在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下,中国的法治水平将不断提高,此类案件未来仍有被法院受理的可能。
附:媒体报导的严义明曾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
严义明在商事诉讼和”公益诉讼”领域均是知名的律师。他在股东维权诉讼方面有着令人瞩目的记录,通过办理银广夏、科龙等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对证券市场公正的交易秩序的建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后,他转而投入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事务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之后,严义明意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建设法治、促进公益的重大意义,促进政府信息披露也成为了他”公益性法务”重要内容。
2008年,严要求安徽省、河南省、山西省三省的环保局公布当地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其间又多次向环保部、监察部多次举报。其中,5月4日严曾向安徽省环保局、卫生厅和阜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针对的是淮河流域污染的信息,随后向环保部对安徽省环保局没有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到监察部举报。2008年12月22日,安徽省环保局公布了一百多家重点排污企业的名单,而其它两个省份的环保局,均未有令人满意的回复。
2008年9月份,因为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卫生部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相关处理情况。其中,向质检总局提出的是,该局是如何认定三鹿奶粉”免检产品”的,尤其是国家在2007年就颁布了乳与乳制品非蛋白氮含量标准,而三聚氰胺属于非蛋白氮,也就是说在此标准颁布之后,包括三鹿在内的乳制品是应该作为不合格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与销售的,为什么一直到问题爆发才解决,严希望质检总局公布这个标准颁布的实施情况,以及向公众解释为何取消了年检。向卫生部提出的是,该部是否在第一知晓时间采取了合适的对策,其中,早在2007年7月19日甘肃省卫生厅就已经把大量小孩生类似病的情况向卫生部报告,从这时一直到最后事发的整个过程中,卫生部采取了什么样的处置措施,应当向公众说明;此外,三聚氰胺事件是卫生部牵头调查的,应当把调查的情况告诉公众,比如说三聚氰胺在多少企业从什么时间开始,在多大范围内使用,有多少量的使用等,对于这些问题公众始终不清楚。但是,两个部门都没有提供令严义明满意的答复。严提出了行政复议。在最近收到的两部门回函中,行政复议亦未通过。严认为,两个申请最终都很可能会被拒绝。
有记者称,严义明所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无论听起来多么大胆、多么超出普通人的”常识”以及官场的”潜规则”,几乎每一个主张和要求,都能获得条例明确的法律支撑。虽然严义明和一切有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验的人一样,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难度深有体会,但他强调申请信息公开的意义,”事情不能稀里糊涂地开始,稀里糊涂地结束,那今后我们还是无法相信食品质量”。他所采取示范性申请策略已成功吸引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并在公众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传播了公民行使知情权、要求政府向公民解释和负责的理念。”反复提出申请就是要做出示范,并通过媒体让更多人知道,让更多人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提出不同的申请,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提升行政机构行政的透明度和能力”。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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