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3.2.行政诉讼, 4.1.申请跟踪 > 舜华律师事务所诉广州市建设和市政局不公开工程缴费信息(2009.01)

舜华律师事务所诉广州市建设和市政局不公开工程缴费信息(2009.01)

2009年6月5日 admin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
热度:

申请人: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

申请缘由:

2008年初,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工程承包发生矛盾,诉至法院,由舜华律所代理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案件输赢的关键在于:工程公司是否如约代宽带公司缴纳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约110多万元。这份关键证据正好掌握在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然而,2008年6月26日和11月17日,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分别向越秀区法院、该律师事务所出具两份《复函》的答案竟然不同,前者说没缴,后者说缴了。

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对象:

为了确定真相,律师事务所于2008年11月19日和11月26日连续两次向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递交申请,请求依法书面公开证实案件事实的3份材料: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2000年~2001年间形成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计费表》、《缴费通知书》、《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一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意书》。

被申请机关决定:

2008年12月3日,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回复。复函称:

“我局特致函征询天河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该公司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因此,不能向贵所公开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诉讼

律师事务所认为,材料是网络公司在办理道路开挖申请时形成的,该公司毫不避讳,政府为什么不能公开?为讨说法,律师所将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告上法院。

双方就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展开激烈辩论。原告认为,申请公开的材料是宽带公司在办理道路开挖申请时形成的,毫不涉及工程公司的商业秘密和隐私,更不会损害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政府不公开是没有道理的,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被告却坚持认为,几个材料涉及双方行为,属于商业秘密,只要一方不同意,依法就不能向原告提供。

另外,被告还提出,两份复函之所以内容不同,是因为工程公司起初没交费,后来又把费用交清了。原告则提出,”如果工程公司真的代网络公司缴了110多万元,网络公司为何没有收到被告出具的收费凭证?”

此案尚未宣判。

资料来源:

练情情. “申请信息公开遭拒律所状告区市政局.” 广州日报, January 21, 2009.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09-01/21/content_448419.htm.

“申请信息公开遭拒 律师所怒告建设局讨说法.” 金羊网, January 21, 2009. http://news.dayoo.com/guangzhou/200901/21/53872_5228791.htm.


相关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