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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生刘某诉河南省招生办不公开高考试卷信息(2008.07.17)[更新]

2009年6月6日 admin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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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兰考县2008年高考考生刘某

申请缘由:

刘某2008年6月7日、8日,小刘参加了河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到了查分数的时候,查到自己的高考成绩是521分。刘某感觉,根据他平时的成绩,高考的分数不应该这么低,因此怀疑评卷教师打分有误。

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对象:

刘某与其他几名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学校向省招生办提出了查分纠错申请。

被申请机关决定:

省招生办以他要求公开试卷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拒绝了他。

信息公开诉讼

刘某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考生试卷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显然应当公开到考生本人。而被告省高招办拒绝考生查阅试卷,不仅违背了该条例第二十六条”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规定,而且剥夺了考生的知情权,有行政不作为之嫌。故于2008年7月17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起诉河南省招生办,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开试卷信息。登封市人民法院随即受理了案件,后改由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

一审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曾向省招生办提出过公开其试卷信息申请的事实,因此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遂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招生办认为,小刘要求公开自己的高考试卷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全省的招生工作有严格的管理程序,考生的试卷是绝密,国家有关机关有严格的规定。”省招生办还表示,试卷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得公开

郑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合自身利益的……”本案中,刘某在2008年高考结束后,因对其高考分数的复核结果不服,遂对省招生办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高考试卷,其申请内容符合上述规定。据此,郑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撤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责令省招生办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小刘公开其2008年高考试卷。

据悉,此判决公开学生试卷案尚数全国第一例。

执行难

然而,自递交了执行申请书后,10天时间很快过去了,刘家父子始终未能看到试卷。

小刘不断打电话到法院,得到的回话一直是:正与省招办沟通,请耐心等候。4月18日,小刘终于接到了法院的电话。第二天,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陪同下,小刘和父亲被带到了省招办所在的一间办公室。不久,小刘就看到省招办的工作人员拿着试卷过来了,后面跟着一个拿着录 像机的人。他忙把答案从包里掏出,准备核对答案,却听工作人员说:“不是要看试卷吗?现在就给你看,但是只能看,不能核对答案。”小刘看见那人开始录像,就说:“公开试卷就是为了核对答案,不让 核对答案有啥意义?要是这样的话,我们拒绝看,

必须让我们核对答案才算执行判决。”那名工作人员说:“这可是你不愿看的。那好,我们把现在的情况录下来了,也算当着法官的面履行了判决。”说完,就把试卷拿了回去。小刘气愤不已,对法官说:“这不是糊弄人吗?”法官也很无奈,不住地劝 慰他:“回去吧,我们再做做工作。”

6月底,记者电话联系刘家父子,得知小刘诉省招办擅自投档一案未有任何结果。已放假回家的小刘和父亲一起,正在做继续讨说法的准备。7月6日,记者又电话采访了河南省招办新闻发言人郑观洲,他说:“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高考前,考卷属‘绝密’;评卷结束后,考卷和答题卡是作为‘秘密材料’管理,不允许随便公开。而教育部将高考试卷、答题卡设密是有法律依据的。”而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江国华教授则认为,高考前,考卷确实属“绝密”,即使过了保密期,高考试卷和答题卡也不能随意公开,因为其中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但这并不等于个人不能看到自己的试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政府部门应该向当事人公开所收集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以,考生要求查卷是有法律依据的。江教授还建议教育部门有限度地向个人公开其考试信息,比如考生提交书面申请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招办查阅本人试卷和答题卡。

简评

这又是一起行政机关错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而败诉的案件。省招生办以考卷涉及个人隐私作为拒绝公开的理由,是错误的理解了《条例》的立法精神–防止个人信息不当地泄露给第三人。试卷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恰恰是考生的个人信息,而考生要求获取自身的信息,并不涉及第三人,该情形完全不符合援引”隐私豁免”的条件。这种颇为可笑的抗辩理由反映出,一部分行政机关不仅没有严肃对待政《条例》的义务要求,还为了不公开信息而对条例加以歪曲适用。此外,如果说高考前的试卷为了保障考试公平而必须对外保密的话,已批改完毕的试卷已失去了保密的意义。此案的报导没有披露省招生办是否有就”国家有关机关的严格规定”进行举证,人们暂时也无从得知省招生办所依据的是哪一些保密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除非有保密法的明确授权和保密机关的合法预先定密决定,否则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是无权设定保密范围的,而这些越权设密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也低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得与之抵触。

资料来源:

于东 and 刘振洪, ‘一考生赢了官司难查分’, 长沙晚报, 6 August 2009, B06版.

韩景玮, and 张燕文. “考生查阅试卷遭拒状告省高招办 法院已受理.” 大河网, July 18, 2008. http://www.dahe.cn/xwzx/sz/t20080718_1348209.htm.

沈春梅, 李颖, and 张晓凡. “兰考考生查试卷遭拒 一纸诉状告赢了省招生办.” 东方今报, March 20, 2009. http://www.dahe.cn/xwzx/csxw/kf/t20090310_1502692.htm.

张晓炳, and 安治林. “疑分数有误 河南一高考生要求公开试卷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 March 11, 2009.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3/11/3480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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