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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徐大江诉广州市工商局不公开行政处罚信息(2009.06)[更新]

2009年9月5日 admin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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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广州生活多年的徐大江,作为职业打假人,曾多次举报售假案件。

专职打假人徐大江近日向广州市的7个行政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7个部门公布去年一年的行政处罚情况,结果竟得到了7种不同的回应。

申请缘由:

徐大江说,“2007年到2009年期间,我打假时向市工商局举报了售假案件上百件了,但至今没有一个受到处罚,一般就是答复说商家已经撤下违法商品”,但不久后,违法商品再次面向市民销售。“提出申请公开处罚情况,就是想了解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力度。”

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对象:

5月份,徐大江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个行政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7个部门公布去年一年的行政处罚情况,结果竟得到了7种不同的回应。市物价局答复可以公开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市质监局要征求具体行政相对人(即行政处罚对象)才能公开;市林业局则答复为暂缓公开,理由是暂时难以确定徐大江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药监局表示只能提供一份违法行为情况汇总表;市卫生局称在申请的时间范围内没有处罚记录;市文化局也称没有相关信息。

其中,2009 年5月6日,徐大江向广州市工商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了解贵局对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为理由,要求工商局以纸质方式提供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对流通领域(商场、超市、百货大楼)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机关决定:

5月18日,市工商局回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解释是徐大江申请的是工商局应当告知处罚相对人(即处罚对象)的信息,不是属于申请公开范围,徐大江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所以不告知相关处罚决定书内容。

信息公开诉讼:

徐大江把明确回复不予公开的广州市工商局告上了天河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告知书并责令广州市工商局公开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对流通领域(商场、超市、百货大楼)所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9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徐大江有无权申请处罚信息公开”和“处罚信息是否属于公开信息”成为了辩论焦点。

焦点1:徐大江是否有权利申请

市工商局的解释与之前答复一样,并表示,行政处罚相对人才能被告知处罚决定,徐大江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因此无权申请公开他人的行政处罚。

徐大江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各部门应重点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市工商局应向原告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除对我以外,工商部门更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同类政府信息,这样更有利于监督流通领域销售违法产品的行为。”徐还当庭举证称,据《人民日报》报道,一位郑州市民提出过类似申请,状告物价局不公开信息一审获胜诉(见本博客此前的案件概述)。对此,工商局方面认为,《人民日报》报道内容与原告的要求不同,缺乏证明力。

焦点2:处罚信息是否应公开

工商局表示,处罚决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理由是《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徐所申请的处罚决定是工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调查取证、通过思考,归纳总结得出的结论,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内容。

工商局还称,处罚决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因此,不适公开。

徐大江表示,“关于处罚决定不能一概而论,要尽可能地公开,涉及不宜公开的,只需做适当处理。”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工商局应经过鉴别,区别对待。

2009年8月31日,昨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徐大江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天河区法院行政庭林法官介绍,《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信息公开权利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具体方式。但向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必须是“与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徐大江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填写的“所需信息用途”为“了解贵局对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并未充分说明及证明其与所申请获取的与被告执法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间存在生产、生活以及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广州市工商局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

徐大江当即表示不服判决,要向广州市中级法院上诉。

上诉:

此案11月10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

徐大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下,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信息能够让普通群众对商家的经营加深了解、在选择消费的时候也能对商家的诚信和商品质量等做到心中有数,因此这些信息是和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是属于有关部门应该主动公开的内容,否则可能变成对不良商家的袒护。”

市工商局则表示,对于那些处罚信息,该局都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公布,公众可以根据相关的处罚信息了解这些商家,其知情权是有保障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少决定书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宜对公众公开。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只有行政处罚相对人才能被告知处罚决定,徐大江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没有权利申请公开与其无关的对他人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徐大江要求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属于广州工商局应当主动向处罚决定相对人以外人员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其次,徐大江在向广州工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仅表示要求公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为了了解该局对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但徐大江并没有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获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广州工商局决定不予公开徐大江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依法有据,故维持原判,驳回徐大江的上诉。

按: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在提出抗辩理由时,并没有质疑原告作为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即主张原告的申请与生产、生活以及科研需要无关(至少根据新闻报道是如此)。也就是说,法官在被告的抗辩之外,主动为被告寻找举证,这起码在表面上就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一般诉讼法原则,更违反了行政诉讼中应有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是所申请信息能否公开的前提。通过否定当事人的申请资格,法官“巧妙地”避免谈及行政处罚信息应否公开的问题。但他无法(或不愿意)合理地解释,在一个单一制的国家里,根据同一条法规,为何郑州市民可以获取该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信息,而广州市民却没有这样的权利。]

资料来源:

余亚莲 and 吴炎娜, “打假人告市工商局终审败诉,” 新快报, December 10, 2009, sec. A21, http://www.ycwb.com/ePaper/xkb/html/2009-12/10/content_679236.htm.

鲁钇山, ‘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不该公开?’, 羊城晚报, 11 November 2009, section A8 <http://www.ycwb.com.cn/ePaper/ycwb/html/2009-11/11/content_653895.htm>.

余亚莲 and 吴炎娜, “打假人告工商局二审,” 新快报, November 11, 2009, sec. A17, http://www.ycwb.com.cn/ePaper/xkb/html/2009-11/11/content_653445.htm.

涂峰. “要求工商局公开信息 职业打假人一审败诉.” 南方都市报, September 1, 2009, sec. AA12. http://gcontent.nddaily.com/2/97/297fa7777981f402/Blog/9d3/fe0640.html.

涂峰. “申请公开处罚信息遭拒 市民状告工商局案开庭.” 南方都市报, July 10, 2009, sec. GA15. http://gcontent.nddaily.com/2/97/297fa7777981f402/Blog/053/bd9b05.html.

曹晶晶, and 黄兰. “申请公开处罚书遭拒 职业打假人告工商局昨开庭审理.” 新快报, July 10, 2009, sec. A02. http://www.chinatransparency.org/NewsInfo.asp?NewsID=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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